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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作次核心產業使用回饋金計算公式之111年度V0及V1(變更使用前後)

台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算回饋金(第一區)

台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算回饋金(第二區)

台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算回饋金(第三區)

台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算回饋金(第四區)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


附記: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次核心產業使用之使用執照。


1.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 組別 項目
17
18
19
20
22
24
25
26
27
28

30
32
33
34
35
36
37
39

40
41
42
44
45
46
47
48
49
50
55
56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內湖科技園區歷次放寬產業公告(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資料)

內湖科技園區歷次放寬產業公告

  •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三八七一二00號公告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 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9131351100號公告
  •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建一字第09120951500號公告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公告
  •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一字第09220872500號公告
  • 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府建一字第09403509500號公告
  • 九十九年十月六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3029700號公告
  •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2151700號公告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社區通訊設施。
(二)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三)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四)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金屬製品製造業(表面處理之電鍍除外)。
(二)機械設備製造業。
(三)電力機械器材製造業。
(四)照明器具製造業。
(五)社區通訊設施。
(六)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七)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八)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九)旅遊及運輸服務業:貨櫃、貨運業辦事處,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報關行、快遞辦事處,營業性停車空間,船務代理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西藥製造業。
(二)中藥製造業。
(三)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西藥製造業。
(二)中藥製造業。
(三)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業別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四、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第二類電信事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之辦公室及研究室面積。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行業類別核准條件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
「餐飲業」: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限於建築物之第一、二層使用。
「企業營運總部」符合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臺經字第0九一000六四六九號函核定「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所定之認定指標。

二、修訂本局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一)修訂刪除原公告認可產業附訂限制樓地板使用面積之核准條件。
(二)原公告事項修訂如后:

業別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建一字第091209515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一、以單一建築基地整體規劃使用為原則。
二、核准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原料藥製造業。依藥事相關法令,經審查核發製造業藥商籌設許可且廠房面積不超過一○○○平方公尺。
生物製劑製造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原料藥製造業、生物製劑製造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製造業產品之批發業務。
印刷業得從事相關出版業務。須於區內領有印刷業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研發╱設計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三、須檢附執行業務說明書。
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得從事業務相關之「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貯藏、展示、批發、零售場所。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IC01010藥品檢驗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必須符合本府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電腦機房、系統管制設施 

  備註:以上各項營業場所均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一字第092208725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H202010創業投資業得從事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 

  備註: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

附件: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
附記: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次核心產業使用之使用執照。
1.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組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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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修正公告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附記事項。
依據:本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九三)府法三字第09321227400號令修正「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公告事項:修正本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附記事項為「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科技工業區 A 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科技工業區 B 區:
(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5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37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1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 4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 5 )報關行,快遞辦事處。( 6 )營業性停車空間。( 8 )船務代理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632672400號
公布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其他主管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暨修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並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

業別核准條件
健身服務業: (一)籃球、網球、桌球、                     羽毛球、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二)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 (五)溜冰場、游泳池。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
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

備註: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組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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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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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5
56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如附表。

業別核准條件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一、限於工商職業團體或依仲裁法設立之仲裁機構。
二、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需繳納回饋金。

備註:
  1.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 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次核心產業進駐大內湖科技園區應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辦理回饋者,不得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四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使用之產業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組別
編號
組別名稱項目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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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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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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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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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4
45
46
47
48
49
50
55
56
人民團體



文康設施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除僅供辦公室使用者外)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一)職業團體(除工商職業團體與仲裁機構以外)
(二)社會團體(除仲裁機構以外)
(三)政治團體

(三)文康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備註:
1.營業場所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3.仲裁機構應依仲裁法成立。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21517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西藥製造業」中之「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製造、儲存自該業獨立分類及其允許使用條件。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及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公告事項:於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從事「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製造、儲存之允許使用條件如下:
一、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及「藥事法」規定。
二、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修正公告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本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九三)府法三字第09321227400號令修正「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公告事項:修正本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附記事項為「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府建一字第094035095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科技工業區 A 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科技工業區 B 區:
(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5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37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1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 4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 5 )報關行,快遞辦事處。( 6 )營業性停車空間。( 8 )船務代理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申請作業程序(附圖)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 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 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及次核 心產業之認定。
 (二) 都市發展局:本作業程序之擬(修)訂作業。
 (三) 地政局: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 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算回饋金、核准及廢止次核 心產業使用。
 (五)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及回饋金收取。

三、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使 用時,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如附圖):
 (一)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附上實際營業地址所營事業項目切結 書)。
2. 建物登記謄本。
3. 門牌整編證明(若無則免附)。
4. 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
5. 回饋金計算申請書
 (二) 經產業局審查申請文件齊全,並認定屬次核心產業項目後,由該局 將申請資料送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
 (三) 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更新處。
 (四) 應繳納回饋金之案件,由更新處開立繳款書予申請人,並載明繳納 期限。
 (五) 申請人依規定向更新處完成回饋金繳納後,建管處應依更新處之通 知,以府函核發核准函予申請人,並副知產業局。 
 (六) 經建管處核算無須繳納回饋金者,仍須經建管處以府函核發核准 函,始完成申請程序。

 

 四、前點申請程序經審查非屬次核心產業項目,或應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且申請 人逾期未完成補正,或未於所載期限內繳納回饋金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案。另回饋金核算時點與繳納期限,涉及跨年度且逾期未繳納者,應重新 計算回饋金。
 
 五、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 公告實施前,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申請 回饋金分期繳納者,其繳納程序依原回饋辦法及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 核心產業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六、依本作業程序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 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

附件: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
附記: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次核心產業使用之使用執照。
1.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 組別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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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6
47
48
49
50
55
56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臺項目 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產業科字第09933029701號

 

 

主旨:公告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次核心產業進駐大內湖科技園區應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辦理回饋者,不得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四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使用之產業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組別
編號
組別名稱 項目
14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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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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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7
48
49
50
55
56
人民團體



文康設施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除僅供辦公室使用者外)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一)職業團體(除工商職業團體與仲裁機構以外)
(二)社會團體(除仲裁機構以外)
(三)政治團體

(三)文康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備註:
1.營業場所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3.仲裁機構應依仲裁法成立。

 


 



「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回饋規定計畫案

計畫緣起 

湖科技園區原為「內湖輕工業區」,前係本府於 74 年 1 月 15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訂內湖輕工業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 修訂主要計畫案」,主要係將該區規劃為以供無污染、適宜本市未 來發展之輕工業區,園區採市地重劃方式,分 2 期整體開發,全區 於 84 年 2 月完工。 園區土地面積計 149.72 公頃,產業用地占 81.95 公頃。

又由 於早年本市土地使用管制採正面表列允許進駐項目,缺乏彈性因 應迅速變化之產業結構,為促使內湖輕工業區土地整體利用與發 展,本府於 79 年訂頒「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輔導管理辦法),對可進駐產業除參採本市對工業區土地使用 管制規範以正面表列使用項目方式,並輔以法條規定由產業主管 機關認定機制,保持產業進駐與土地使用之彈性。嗣為改善區位環 境引導產業進駐,復於 88 年 7 月 20 日修正輔導管理辦法。

 

隨著產業發展與變遷,並為解決產業經營所衍生之支援性與 從業人員日常生活所需之服務產業需求,本府遂依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5 款規定,自 89 年起陸續 12 次公告放寬產業進駐項目 (含次核心產業),又 91 年本府為因應全球經濟發展及產業轉型的 需求,使工業區產業發展更多元化,於 91 年 7 月 26 日公告實施 「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 正式將內湖輕工業區更名為內湖科技園區,吸引產業鏈中研發設 計、行銷、服務等知識經濟產業進駐。

 

目前區內產業類別包含製造 業、資通訊、生技等高附加價值產業,國內外大型企業營運總部、 研發中心亦紛紛進駐,使內湖科技園區成為國內最重要之高科技 產業聚落。 內湖科技園區雖訂有都市計畫,但依輔導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工業區之土地,限供本辦法使用。」,致使本市工業區土地使 用管制僅內湖科技園區訂定專法規範,其餘各區均按「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或於都市計畫書之主要計畫及 細部計畫內載明核准使用項目及核准使用條件。 早年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缺乏彈性,爰於 79 年訂頒臺北市 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以適時調整允許進駐產業別以反映 產業結構變化,立法有其脈絡。

 

然現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經過 歷次修法,已採較具彈性之負面表列方式,經評估全市工業區(產 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應有一致規範,故應回歸本市土管管理,並 俟本計畫通過後,賡續辦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作業。 

 

另本府 91 年 7 月 26 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 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案內為內科產業發展需要,訂 定「經本府園區主管機關認定應依回饋程序辦理准予設立之產業。 3 相關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之彈性機制,後隨園區發展將區內就 業員工日常生活需要及一般事務所等產業需求項目增訂為次核心 產業項目,並建立使用回饋機制,使次核心產業得透過回饋程序進 駐園區,故於 9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臺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次核 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後經擴大適用範圍,並參酌商業區通 盤檢討內訂定回饋規定之精神於都市計畫書內研訂大內湖科技園 區範圍內之次核心回饋規定,於 103 年 8 月 12 日公告「擬定『臺 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規定』細部計畫案」。

 

 前揭細部計畫案經本府產業發展局 109 年 9 月 1 日召開「內 科及南港軟體園區廠商座談會」時內科發展協會反映案內規範次 核心產業回饋金計算仍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算,免委託開業 建築簽證,後經該處表示計算公式之ΔFA 值為申請建築基地實際 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之建物容積樓地板面積,需以使用執照竣工圖 檢討實際使用面積並核算,故需經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國家相關專 業證照人士計算簽證,經研商後ΔFA 值得以建物登記簿謄本面積 取代,符合回饋公式原意且面積計算於法有據,可減省申請者負擔 委託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國家相關專業證照人士檢討之費用並縮短 申請作業時間,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為使內湖科技園區回歸本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增加大內湖科 技園區回饋金公式之彈性,經檢討認屬經濟發展之需要,經爰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

 

以上內容轉自台北市政府都發局
詳細公告及內容請洽原單位
資校來源:https://www.udd.gov.taipei/exhibition/qgobmwh#article-17419


 



汐止台灣科學園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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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座落位置:汐止大同路一段、工建路間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附近地標:汐止大同路一段、新台五路一段口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基地面積:6936坪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使用區分:乙種工業區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建物結構:RC結構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棟別規劃:分T1、T2兩棟及餐飲大樓,工建路T3不在此基地上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樓層規劃:地上17層/地下二層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樓層高度:一樓4.50米、標準層3.90米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規劃用途:各戶區分為工廠、一般事務所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車位規劃:人、車動線分離;坡道平面車位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主要企業代表:精華光學等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進駐金融銀行:本園區的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富邦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中國信託等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附近知名餐廳:本園區的寬和婚宴廣場、港式茶樓、業主保留營業空間精選中各類美食、緊鄰的好料理美食餐廳等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附近大賣場:COSTCO,方便廠戶員工採購家庭日常用品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最近交流道:北二高的新台五路交流道,可接北一高、北宜高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最近火車站:台鐵汐科站,為鐵路捷運化一環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 未來規劃:台鐵樟樹灣站,步行可及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最近快速道路:和本園區隔著基隆河的環東大道,可通內湖科技園區,銜接市民大道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最近捷運站:和本園區隔著基隆河,南港經貿園區的文湖木柵捷運線的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及忠孝板南捷運線的南港經貿捷運站 
台灣科學園區TAIWAN廠辦大樓最近高鐵車站:未來集高鐵、捷運、鐵路的南港三鐵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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