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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科技園區歷次放寬產業公告(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資料)

內湖科技園區歷次放寬產業公告

  •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三八七一二00號公告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 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9131351100號公告
  •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建一字第09120951500號公告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公告
  •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一字第09220872500號公告
  • 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府建一字第09403509500號公告
  • 九十九年十月六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3029700號公告
  •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2151700號公告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社區通訊設施。
(二)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三)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四)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金屬製品製造業(表面處理之電鍍除外)。
(二)機械設備製造業。
(三)電力機械器材製造業。
(四)照明器具製造業。
(五)社區通訊設施。
(六)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七)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八)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九)旅遊及運輸服務業:貨櫃、貨運業辦事處,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報關行、快遞辦事處,營業性停車空間,船務代理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西藥製造業。
(二)中藥製造業。
(三)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一)西藥製造業。
(二)中藥製造業。
(三)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業別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四、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第二類電信事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之辦公室及研究室面積。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  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行業類別核准條件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
「餐飲業」: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限於建築物之第一、二層使用。
「企業營運總部」符合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臺經字第0九一000六四六九號函核定「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所定之認定指標。

二、修訂本局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一)修訂刪除原公告認可產業附訂限制樓地板使用面積之核准條件。
(二)原公告事項修訂如后:

業別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建一字第091209515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一、以單一建築基地整體規劃使用為原則。
二、核准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原料藥製造業。依藥事相關法令,經審查核發製造業藥商籌設許可且廠房面積不超過一○○○平方公尺。
生物製劑製造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原料藥製造業、生物製劑製造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製造業產品之批發業務。
印刷業得從事相關出版業務。須於區內領有印刷業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研發╱設計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三、須檢附執行業務說明書。
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得從事業務相關之「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貯藏、展示、批發、零售場所。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IC01010藥品檢驗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必須符合本府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電腦機房、系統管制設施 

  備註:以上各項營業場所均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一字第092208725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業別核准條件
H202010創業投資業得從事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 

  備註: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

附件: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
附記: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次核心產業使用之使用執照。
1.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組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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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修正公告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附記事項。
依據:本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九三)府法三字第09321227400號令修正「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公告事項:修正本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附記事項為「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科技工業區 A 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科技工業區 B 區:
(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5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37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1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 4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 5 )報關行,快遞辦事處。( 6 )營業性停車空間。( 8 )船務代理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632672400號
公布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其他主管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暨修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並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

業別核准條件
健身服務業: (一)籃球、網球、桌球、                     羽毛球、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二)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 (五)溜冰場、游泳池。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
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

備註: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組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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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如附表。

業別核准條件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一、限於工商職業團體或依仲裁法設立之仲裁機構。
二、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需繳納回饋金。

備註:
  1.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 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主旨:公告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心產業項目如附表,次核心產業進駐大內湖科技園區應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辦理回饋者,不得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四組至第五十六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使用之產業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組別
編號
組別名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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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人民團體



文康設施


日常用品零售業
零售市場
一般零售業甲組
一般零售業乙組
餐飲業
特種零售業甲組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一般事務所

金融保險業
娛樂服務業
健身服務業
特種服務業
駕駛訓練場
殮葬服務業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一般批發業(除僅供辦公室使用者外)

農產品批發業
一般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
宗祠及宗教建築
特殊病院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農藝及園藝業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性工業
(一)職業團體(除工商職業團體與仲裁機構以外)
(二)社會團體(除仲裁機構以外)
(三)政治團體

(三)文康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六)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備註:
1.營業場所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3.仲裁機構應依仲裁法成立。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府產業科字第1013215170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西藥製造業」中之「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製造、儲存自該業獨立分類及其允許使用條件。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及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公告事項:於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從事「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製造、儲存之允許使用條件如下:
一、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及「藥事法」規定。
二、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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