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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房地重購退稅 列管五年

換屋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稅款入袋後,仍須留意五年列管限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若在重購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出租、改作營業等用途,將被追繳原退抵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房地須符合自住要件,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已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強調,戶籍與實際使用情形,都是認定重點,不能只設籍、卻沒有居住事實。

為防止投機炒作,重購退抵稅優惠另設有五年限制。民眾取得優惠後,重購房地仍須維持符合規定的自住狀態,不能認為申請時符合資格,往後如何使用都不影響退稅。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仍會影響原先核准的租稅優惠。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在2023年3月2日重購自住房地,申請並獲核定退稅,五年列管期間至2028年3月1日屆滿。不過,美美於2026年5月就將這間房地出售,因仍在列管期間內,國稅局因此追繳原已退還的稅額。

國稅局說明,除了出售房地,列管期間內若有其他移轉所有權情況、遷出戶籍、未自住、出租,或轉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也會涉及追繳稅款。因此,民眾不能只留意是否賣房,還須注意戶籍及實際用途是否持續符合自住規定。

國稅局提醒,五年限制是從重購後起算,並非從收到退稅款當天才開始計算。民眾規劃換屋、出租或調整房屋用途前,應先確認列管期間及相關規定,將可能遭追繳的稅款納入考量,以免取得退稅後,又因後續處分或使用方式改變而須繳回。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817555?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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