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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專欄】沒有售屋執照,被處罰甚至法院判刑,有多件案例!

【專欄】沒有售屋執照,被處罰甚至法院判刑,有多件案例!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民國88年以前,任何人都可以介紹房子買賣、介紹房子出租,這些民眾被稱為「中人」或「牽猴仔」,但是因為房地產買賣的糾紛很多,因此在民國88年2月3日通過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了「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必須有合法的房屋仲介公司或房屋代銷公司才能仲介居間房子,而且從業人員必須考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才能在合法的仲介或代銷公司從事房屋買賣或租賃,否則將被處罰新台幣10萬~30萬,罰則不輕。如果連續犯連續一直賣房子,可能被法官判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



26年來,合法的房屋仲介公司、代銷公司盛行,約有1萬家左右,然而社會上許多人並不清楚有新的法律規定,仍然私人在介紹房子,就算有一部份知道,也是介紹看看,賺錢重要也不見得會被檢舉。至於有這麼嚴重嗎?不合法介紹房子買賣、房屋租賃,如果處罰10萬到30萬已經很不服氣了,竟然要判刑?!一般人都不相信,甚至合法的從業公司及人員也不相信,因為對判刑這一條不太清楚,也不相信有這麼嚴重,就算有時候知道,過了一段時間事務繁忙,對嚴厲處罰及判刑早就沒有印象了。然而法律是沒有假期的,只要有人檢舉,各縣市地方政府地政局或地政處就會處罰。有的人不服氣,訴願失敗更不服氣,氣得直接告縣市政府到行政法院。法官雖然同情無知的民眾,但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得很清楚,「(一)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根據這一條,連續犯則須科以刑期,法官也只能依法論法。

例如我們把時間往前推到103年4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經主管機關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因為○○○自民國101年1月間起,違規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於同年4月30日遭檢舉違規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根據民眾提供之名片,及網路上多筆租屋廣告,查證其確有違規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即以101年10月24日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禁止其營業。但是○○○明知其遭禁止營業後,仍於101年10月27日起,至102年3月25日止,在591租屋網、台灣租屋網及YAHOO奇摩網站上刊登仲介不動產租賃之廣告達34筆,而繼續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法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之期間長短,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並論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懲儆。

又例如105年4月士林地方法院主文「○○○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經主管機關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法官認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被告惡行非重,從輕量刑。

98年11月11日,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公司負責人,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法官認為本案「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管理,亦難以保障交易者權益,首申危害非輕,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述之刑等等」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已經26年。26年來許多縣市都有被處罰新台幣10萬到30萬之案例,連續犯則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因為法律已經改變了,仲介及代銷房屋並非人人可為,所以大家都要了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免觸法,破財傷身。



資料來源:https://n.yam.com/Article/2025091537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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