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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北市不動產糾紛 共有物分割逾百件

【黃政嘉╱台北報導】根據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統計,從2001年到去年底,受理最多糾紛類型是共有物分割案件,共111件。北市地政局表示,這類調處糾紛,多半是兄弟姊妹翻臉,或財產分配不均、繼承人不願出面導致,故藉調處釐清產權,調處結果需所有產權人同意,否則產權需維持原來狀態。
台北市地政局土地登記科表示,共有物分割案件爭議,多發生在家庭成員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時,有繼承人不願出面參與,所以到地政局調處,多半是兄弟姊妹翻臉,雖然民法規定男女都有繼承權,但還是有因傳統家庭觀念,導致財產分配不均狀況,因此權利受損一方就不願參與繼承登記;也有因人在國外,不便回台辦理遺產型態變更,所以需要調處。
土地登記科指出,共有物分割包括「標示分割」,與「共有型態變更」2種,標示分割意思為1塊地號,標示出幾塊出來,分別讓不同所有權人取得,例如A地號之1由A取得,A地號之2由B取得。

 

善用「分別共有」解爭議

而共有型態變更是指,將「公同共有」的產權,改成「分別共有」,即將所有繼承人一起共有的不動產,改成分別共有,例如A地號本來由甲乙丙共有,改成分別共有後,就會明確指出甲乙丙各分別共有該地號的哪些部分,2種處理方式皆可助產權人釐清產權糾紛。 
不過去年12月底,北市府曾調解1案例,是申請人想將士林區4筆土地,從原來公同共有狀態,變更為分別共有,但因其中1位繼承人不同意,調解結果仍維持原來公同共有關係。 
土地登記科鄭科長表示,地政局會從出席當事人試行調處,協議未成立或任一方經2次通知不到場,會就當事人相關意見及資料調處,但調處結果還是需取得所有產權人同意,如一方不同意,產權就應維持原來狀態,因內政部有頒訂調處辦法,所以調處結果具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90829/3843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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